(2015)武民初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纯与湖南海外旅游常德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纯,湖南海外旅游常德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2121号原告李纯。委托代理人陈科,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南海外旅游常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燕妮,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纯与被告湖南海外旅游常德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纯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纯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单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