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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鹤壁市碧龙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新安电力集团���炭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碧龙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铁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谭建华,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洛阳新安电力集团煤炭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王清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鹤壁市碧龙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洛阳新安电力集团煤炭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由洛阳新安电力集团煤炭供应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鹤壁市碧龙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款112000元整,现已履行完毕。鹤壁市碧龙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