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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博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博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526号原告浙江博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衍仙。委托代理人陈根藏,浙江梦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博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货款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博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博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志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成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