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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山西尚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尚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金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64号原告山西尚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南街*排**号。法定代表人屈上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英,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北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忠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夏集镇人民路75号。法定代表人陈宝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杭庆生,该公司职工。第三人方金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尧,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尚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东人社工认字(2014)第08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必须以合法为条件。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尚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尚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 审 判员 姚 芳人民 陪 审员 施选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