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与陈×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462号原告李×,女,1982年9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艳平,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陈×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整,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