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与陈×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462号原告李×,女,1982年9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艳平,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陈×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整,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