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3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本院少年庭与熊宏强罚金2015执366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366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熊宏强,户籍地。被告人熊宏强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熊宏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就财产刑部分的执行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熊宏强罚金一千元;退赔被害人损失70元;退赔被害人王杰峰、张旭锋相关经济损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职权发函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根据上述单位的回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在当地的财产情况,现未回复。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36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陈荫亭审判员 邝毅恒代理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五年十月 日书记员 林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