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罗少英与蔡榕、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425-1号原告:罗少英,女,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琴,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榕,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马红,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罗少英与被告蔡榕、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少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罗少英负担,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罗少英承担。审判员 李森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卫瑞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