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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在春与被执行人周岳胜、徐圆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在春,周岳胜,徐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刘在春,男,汉族,1954年3月3日生,住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周岳胜,男,汉族,1966年5月19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徐圆圆,女,汉族,1985年8月13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刘在春与被执行人周岳胜、徐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迈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岳胜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岳胜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XX号某某花园XX幢X单元XXX室移送评估、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杨 军执 行 员  龚明顺执 行 员  林志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李红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