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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马福贤与封佳禄、付彩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贤,封佳禄,付彩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马福贤,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刁永乐,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佳禄,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付彩妮,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贤诉被告封佳禄、付彩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福贤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贤撤回对被告封佳禄、付彩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福贤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