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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胡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3039号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聂腊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海燕,女,1974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殷满亮人民陪审员  张鸿英人民陪审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莹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