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陆海军与胡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军,胡连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陆海军,男被告胡连发,男原告陆海军因与被告胡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连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海军诉称,2014年8月12日,胡连发共计欠陆海军35000.00元整,无力偿还,胡连发用老干部工资折交付陆海军,偿还欠款直至还完为止,陈凤(胡连发妻子)也同意用胡连发的工资还款,如果工资有变动,其用承包土地抵偿欠款。现胡连发已用工资给付3210.00元,尚欠31790.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胡连发继续履行还款协议,用工资偿还欠款31790.00元。被告胡连发未答辩。陆海军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民事调解书一份、还款协议书一份,证明胡连发欠钱的数额及经过。2、胡连发工资折一份,证实胡连发同意用其老干部工资偿还借款。3、王秀琴、陈丽华、李峰证言一份,证实胡连发和陈凤都同意用胡连发的工资偿还陆海军的借款。证人陈丽华、王秀琴出庭作证,证实胡连发向陆海军借款经过及所做还款协议经过。经本院审查认为,陆海军提供的还款协议书一份及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前,陆海军为胡连发在他人处借款20000.00元,因胡连发无力偿还,陆海军代为偿还后,经村会计李峰等人见证,胡连发给陆海军出具还款协议书,同意用其的退休工资偿还陆海军为其偿还借款的本息35000.00元,现已偿还3210.00元,尚欠31790.00元。本院认为,陆海军与胡连发之间借贷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胡连发出具的还款协议书及证人证言在卷佐证。对陆海军要求胡连发偿还欠款317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连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海军欠款317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0元,保全费338.00元,均由被告胡连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蒲新宇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