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544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黄国英,苏州市府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夏通中,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