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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某、彭某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彭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165号原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务工。2012年10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某,经商。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彭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汨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杨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