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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妙成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妙成,孙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行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会谦,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妙成,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平县人。被执行人孙彦芳,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妙成、孙彦芳行政非诉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的全部款项,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5)安行非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忠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