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妙成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妙成,孙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行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会谦,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妙成,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平县人。被执行人孙彦芳,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妙成、孙彦芳行政非诉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的全部款项,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5)安行非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忠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