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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金余林、罗平与谢小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余林,罗平,谢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399-1号申请人金余林,男,贵州省余庆县人。申请人罗平,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谢小林,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金余林、罗平申请执行谢小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谢小林偿还申请人金余林、罗平1008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741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谢小林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金余林、罗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谢小林出现并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