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宝珠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珠,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陈房友,张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行初字第92号原告:陈宝珠,女。委托代理人:王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号。法定代表人:冯现学,区长。委托代理人:周书涛,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伟洪,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房友,男,汉族。第三人:张运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珠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珠因个人原因,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宝珠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宝珠负担。审 判 长 何连塘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