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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渡支行申请执行梅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913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渡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程效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昂叶鸣,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梅书良,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渡支行申请执行梅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梅书良给付借款本金87676.1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305.5元、执行费1853元。执行中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梅书良在户籍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洁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