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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学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宗波,连云港市赣榆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学龙,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学金,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许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修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宗波、被告许学龙的委托代理人许学金到庭参加诉讼。根据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宗波、被告许学龙的委托代理人许学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7月3日21时40分许,被告许学龙持B2证驾驶苏03-669**号变型拖拉机沿青口镇黄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外国语学校门口处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许学龙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前期医疗费用已经法院判决处理。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45077.45元。被告许学龙辩称,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21时40分许,被告许学龙持B2证驾驶苏03-669**号变型拖拉机沿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外国语学校门口处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赣公交认字(2014)第5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许学龙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超载,驾驶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被告许学龙系苏03-669**号车辆所有人,未为该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原告李某自伤起至2014年7月28日入赣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25天,产生医疗费共计58414元。2014年12月1日,本院作出(2014)赣民初字第5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许学龙应赔偿原告李某前期医疗费损失58414元(含已付款9000元)。2015年3月21日,连云港市赣榆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作出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李某于2014年7月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致瘢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2、综合评定本次损伤形成休息日120日,营养期限45日,护理期限60日。”原告支出司法鉴定费1310元。被告许学龙对原告伤情构成伤残提出异议。根据被告申请,受本院委托,江苏省连云港市三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被鉴定人李某2014年7月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目前遗留双下肢疤痕形成,其疤痕面积达体表总面积4%以上(不足12%),构成拾级伤残。”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交赣榆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和赣马镇李宅村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主张原告从2014年2月起即外出务工,要求被告赔偿误工损失4916.4元。被告辩称原告未满十八周岁,不存在误工损失。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赣榆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赣马镇李宅村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赣公交认字(2014)第5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赣榆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连云港市赣榆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费票据、江苏省连云港市三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李某与被告许学龙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经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许学龙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事故责任,本院予以确定。原告李某提交的赣榆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和赣马镇李宅村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可以证明原告李某虽未满十八周岁,但已经实际务工,原告主张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经审核依法确认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20元/日*25日)、残疾赔偿金29916元(14958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50000元*10%)、误工费4918元(14958元/年/365日*120日)、营养费729元(11820元/年/365日/2*45日)、护理费2459元(14958元/年/365日*60日)、司法鉴定费131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合计原告各项损失为45032元。因被告许学龙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未为其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许学龙对原告上述损失应全部予以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学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损失45032元。如果被告许学龙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被告许学龙负担(原告已预缴,被告许学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开户名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江苏赣榆农商行营业部,帐号:320721010120100010696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徐修涛审 判 员  董自然人民陪审员  张明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菡附件:法律条文附录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项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XXXX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