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194号朱海东与陈锦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瀚诚保护膜经营部,林少玲股权转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194号申请执行人朱海东,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陈锦明,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朱海东与被告陈锦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陈锦明应向原告朱海东支付股权转让款344424.32元、律师费24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733元由陈锦明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调查,除查封并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锦明名下车牌号为粤E×××××的宝马小汽车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该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19万元的义务,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1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