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史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424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单广央,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