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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史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424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单广央,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