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513-1号原告:戎某某,农民。被告:王某某,农民。原告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田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魏田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威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