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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513-1号原告:戎某某,农民。被告:王某某,农民。原告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田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魏田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威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