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甘桂盛与梁盈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桂盛,梁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甘桂盛。被执行人梁盈伟。申请执行人甘桂盛与被执行人梁盈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3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盈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桂盛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合伙协议纠纷款。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39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慈代理审判员  王运钧代理审判员  罗世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