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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二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诉被告买冲冲、XX芳、陈立峰、买兵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买冲冲,XX芳,陈立峰,买兵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金初字第000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委托代理人杜保金,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买冲冲,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被告XX芳,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陈立峰,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被告买兵兵,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诉被告买冲冲、XX芳、陈立峰、买兵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国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梁东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林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