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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4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丽钦与叶新欢、黄灵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钦,叶新欢,黄灵燕,姚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342号原告林丽钦,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詹元灿,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叶新欢,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灵燕,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姚秋东,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钦与被告叶新欢、黄灵燕、姚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丽钦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丽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四百元,由原告林丽钦负担。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毅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