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磊与朱永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朱永胜,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830号原告:陈磊,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朱永胜,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住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磊诉被告朱永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玉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