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夏春风与宋启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春风,宋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夏春风,女,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宋启祥,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夏春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启祥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其查封的财产无法处置,经申请人的申请,该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87037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87037元。二、终结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束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