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盛家廷诉被告上海洪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王洪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家廷,上海洪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王洪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21号原告:盛家廷,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上海洪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告:王洪星,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家廷诉被告上海洪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王洪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家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家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家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盛家廷负担。审 判 长 马苗苗人民陪审员 袁晓燕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烜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