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向艳、满元林、向家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64号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14号。法定代理人沅晖,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吉华,男,苗族,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被告向艳,女,土家族。被告满元林,男,土家族。被告向家顺,男,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向艳、满元林、向家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向艳、满元林、向家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万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