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书怀与王海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军,王书怀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军,魏县魏州街道办事处三田居民委员会居民。委托代理人姜军峰,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怀,原邯郸矿务局退休干部。上诉人王海军与被上诉人王书怀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4)魏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系南北为邻,原告居北,被告居南。2013年10月份被告王海军建房占原告宅基地南北长9.65米,东西宽12.97米。原审认为,原告持有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现被告建房侵占原告宅基南北长9.65米,东西宽12.97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合法有据,本院支持。被告代理人的主张,由于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且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侵占原告王书怀宅基南北长9.65米、东西宽12.97米的房屋,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海军负担。宣判后,被告王海军不服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王海军不存在侵权行为。首先王书怀的土地证取得程序违法,其年轻时离开家到矿上工作,户口也随之迁到矿区,无权再取得农村宅基。而且王书怀的土地证地证不符,四至不明,与实际四邻情况相互矛盾,该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次,原审认定王海军侵占王书怀宅基南北9.65米,东西12.97米没有依据。原审在勘验现场时,需要当事人和四邻在场确认,在进行现场勘验时并没有找到王书怀宅基的“灰界”,是从老房子墙角开始丈量,这种做法显然错误,农村建房四周都留有滴水,该面积也该在宅基范围内,所以宅基边界的丈量,应该从留的滴水外沿开始,因此得出王海军侵占的具体数字是错误的。2、同一片宅基存在两个宅基证,并且相互矛盾,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争议,应当先由政府解决,对处理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直接受理土地使用权纠纷显然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原告王书怀服判。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均持有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经一、二审法院现场勘验丈量,上诉人所建楼房大部分建在被上诉人的宅基证确认的宅基范围内,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宅基使用权,故被上诉人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王书怀年轻时离开家到矿上工作,户口也随之迁到矿区,无权再取得农村宅基的理由,因被上诉人仍持合法有效的宅基使用证,本院不能支持。上诉人称勘验时,没有找到被上诉人宅基的“灰界”是从宅基上面的老房子墙角开始丈量的,没有从滴水外沿开始丈量,因此认定侵占的具体数字是错误的,对此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应采纳一审法院的勘验结论。关于上诉人上诉称同一片宅基存在两个宅基证,并且相互矛盾,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争议,应当先由政府解决,对处理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直接受理,程序严重违反的上诉理由,经实际丈量宅基并不重叠,且上诉人的该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能支持。本案当事人双方系叔侄关系,本院尽最大努力调解,经调解未果,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王海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聂洪文代理审判员 宦 伟代理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