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海萍、梁俊、梁优、陈菊珍与被执行人曾秋生、唐荣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萍,梁俊,梁优,陈菊珍,曾秋生,唐荣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孙海萍申请执行人梁俊申请执行人梁优申请执行人陈菊珍被执行人曾秋生被执行人唐荣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海萍、梁俊、梁优、陈菊珍与被执行人曾秋生、唐荣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法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善凯代理审判员 王孝杰审 判 员 凌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芸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