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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1004号原告:高某。被告: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柳某名下在深州市石像村宗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柳某名下在深州市石像村宗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