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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合肥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79号原告:合肥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毛由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毛路,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省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梁宏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庆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合肥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晴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