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天地和装饰设计公司与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247号原告重庆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国明,重庆翰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刑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900元,由原告重庆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