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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行审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杨茜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杨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行审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被申请执行人杨茜。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当事人杨茜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4年8月12日开始在北海街道沙包村占用集体土地1348.41平方米,并在此建设①号仓库、②号门卫、③号看护房、④号智能温室、⑤号看护房、⑥号智能温室,建筑面积分别为:①号仓库308.19平方米、②号门卫62.28平方米、③号看护房133.71平方米、④号智能温室389.18平方米、⑤号看护房131.34平方米、⑥号智能温室391.75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1416.45平方米),占地类型为水浇地、旱地(基本农田1012.40平方米)、果园地(336.01平方米),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和破坏耕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9日作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0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限当事人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①号仓库、②号门卫、③号看护房、④号智能温室、⑤号看护房、⑥号智能温室(建筑面积合计1416.45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和土地原种植条件(基本农田部分);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0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询问笔录、测量图、地类证明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证据作为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关于执行费用,依法应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但因其具体数额现无法确定,故不予一并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0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中的拆除内容,由政府相关部门在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机关之日起三个月内实施完毕,实施完毕后三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东审 判 员  张志敏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