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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江卫平与刘森、王传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森,江卫平,王传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森,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陈俊,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卫平,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梅强,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传桃,住安徽省舒城县。上诉人刘森与被上诉人江卫平、原审被告王传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桐民一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刘森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俊、被上诉人江卫平的委托代理人梅强、原审被告王传桃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民一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文军审判员  刘梦灵审判员  金 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