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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曾水生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水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曾水生。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冉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滕红兵。原告曾水生诉被告胡雪昆、上海鑫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斐运输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宏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水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诚上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胡雪昆、鑫斐运输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涉案车辆概况:鑫斐运输公司系沪D×××××(沪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原告曾水生系吉07-573**号变形拖拉机所有人。二、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5月21日13时30分许,胡雪昆驾驶沪D×××××(沪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浙江省衢州市往江西省上饶市方向行驶,途经沪瑞线483KM+700M常山县金川街道十里山村路段时,追尾同向由曾水生驾驶的吉07-573**号变形拖拉机,造成胡雪昆、曾水生受伤,两车及道路中间绿化带、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胡雪昆负事故全部责任,曾水生不负事故责任。四、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沪D×××××号牵引车在安诚上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车辆发生事故时均处于保险有效期内。五、被告垫付情况:无六、双方争议情况:1、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修理费12330元、现场清理费200元及事故车上砂料费300元合计128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安诚上海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12330元,放弃向被告主张赔偿现场清理费及事故车上砂料费的诉请,并同意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己承担。2、被告安诚上海公司书面答辩称,本起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由法院审查,若无保险免赔事宜,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车辆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但对吉07-573**号车辆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的具体金额由法院核定;现场清理费及事故车上砂料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不予赔偿。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妥当,可以采信,并参照确定被告胡雪昆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安诚上海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符合法律规定,且有相关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讼费因原告放弃对胡雪昆及鑫斐有限公司的起诉,且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尊重其意见,由原告自行承担。七、经确定原告的损失情况:车辆修理费:12330元(票据)。八、赔偿义务主体的赔偿比例:100%。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曾水生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233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曾水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元。款交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05636901,开户银行:衢州市建行营业部。特别告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宏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欣雅附1:赔偿清单:安诚上海公司交强险:2000安诚上海公司商业三者险:12330-2000=10330安诚上海公司合计:12330附2:常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户名:常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33×××01;开户行:建设银行常山县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