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倪金花与玉环安和塑胶制品厂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金花,玉环安和塑胶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保字第15-1号申请人:倪金花。委托代理人刘文其,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玉环安和塑胶制品厂。负责人:洪春英。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台玉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玉环安和塑胶制品厂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玉环安和塑胶制品厂向我院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并向本院提供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玉环安和塑胶制品厂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沈贤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