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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隆化县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德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德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隆化县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镇福地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赵翠萍,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吴长全,隆化县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姜广平,隆化县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德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化县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代理审判员徐红敏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化县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隆化县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