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应全与李明兰,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人民政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应全,李明兰,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01号原告杨应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树林(特别授权),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兰,女,汉族。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万州区太安镇场镇,组织机构代码00864059-8。法定代表人梁继福,镇长。委托代理人孙玉龙、周斌,政府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应全诉被告李明兰、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人民政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应全于2O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应全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应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杨应全负担。审 判 长 熊 燕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向声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邬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