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仕荣与慈溪市乐盈轴承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359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慈溪市某某厂。执行合伙事务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慈溪市某某厂(普通合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