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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24号原告: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登记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利平进行诉前调解。2015年10月15日,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吴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