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冯丽丽与翁后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冯丽丽。委托代理人于林,盱眙县旧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翁后高(曾用名翁厚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丽丽与被告翁后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丽丽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丽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冯丽丽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