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李昌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李昌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78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负责人:何棋东,行长。被执行人:李昌银,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3)云罗法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贷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元和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6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昌银在���国工商银行罗定人民中支行账户(账号为XXX)存款的冻结。二、对被执行人李昌银在中国工商银行罗定人民中支行账户(账号为XXX)存款在12000元范围内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仕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锦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