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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杨炳会与太仓市和诚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炳会,太仓市和诚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549号申请执行人杨炳会。委托代理人吴保华,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市和诚纺织品有限公司。杨炳会与太仓市和诚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太劳人仲案字(2013)第2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裁决书,太仓市和诚纺织品有限公司应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杨炳会工伤医疗补助金2634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100元。因太仓市和诚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杨炳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49566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举证责任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太劳人仲案字(2013)第25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钱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展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