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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与福建海山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陈桂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福建海山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陈桂清,李树扬,李红英,陈秀龙,莆田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3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姚文。委托代理人陈炳庚、叶燕芳,均系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海山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桂清。被告陈桂清,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李树扬,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李红英,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秀龙,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莆田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李树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诉被告福建海山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陈桂清、被告李树扬、被告李红英、被告陈秀龙、被告莆田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海山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陈桂清、被告李树扬、被告李红英、被告陈秀龙、被告莆田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六被告名下所有的等值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人民币10166515.38元,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福建海山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陈桂清、被告李树扬、被告李红英、被告陈秀龙、被告莆田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166515.3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宜奋人民陪审员  刘健萍人民陪审员  吴 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