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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5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夏自成与朱贵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自成,朱贵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125号原告:夏自成。被告:朱贵满。本院在受理原告夏自成诉被告朱贵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自成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