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5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夏自成与朱贵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自成,朱贵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125号原告:夏自成。被告:朱贵满。本院在受理原告夏自成诉被告朱贵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自成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