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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守平诉被告刘登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平,刘登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996号原告李守平,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刘登弟,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李守平诉被告刘登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骆云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守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登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守平诉称,2014年12月,原、被告合伙承包工程。2015年3月27日,经双方协商,原告退伙,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160000.00元,两个月内付清。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清偿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刘登弟辩称,该欠条是被告妻子出具的,被告按指印属实。但该条子是原告骗取的,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原告李守平与被告刘登弟合伙在兰州市和平镇承包高速路土建工程。2015年3月27日,经双方协商,原告退伙,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160000.00元,两个月内付清。逾期后被告未给付。2015年9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6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刘登弟当庭陈述,2014年8月原告李守平与被告刘登弟合伙在兰州市和平镇承包高速路土建工程属实,原告退伙时双方口头约定该欠款于2016年5月27日给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退伙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期支付欠款,原告要求清偿,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因无约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抗辩,该欠条是被告妻子出具的,被告按指印属实,但该条子是原告骗取的,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登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守平欠款160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00元,由被告刘登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