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曾猗峰与吴有为、章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猗峰,吴有为,章亚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852号原告曾猗峰,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吴有为,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章亚兰,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猗峰与被告吴有为、章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猗峰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猗峰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猗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猗峰负担。审判员 黄成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枫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