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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叶奇与蔡文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奇,蔡文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483号申请执行人:叶奇。被执行人:蔡文远。原告叶奇与被告蔡文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发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奇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文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蔡文远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蔡文远与其配偶程艳君共同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白杨社区白杨新村68幢1单元201室房产一套,已由本院另案于2015年9月8日依法查封。2015年8月2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向本院提供。2015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叶奇与被执行人蔡文远自行达成和解分期支付协议,并支付首期执行款人民币10万元。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及程序终结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文远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奇与被执行人蔡文远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叶奇自愿书面向本院申请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24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蔡文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被执行人蔡文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尤高云执 行 员 王亚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池俊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