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圆圆某某,张满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381号申请执行人任圆圆某某,女,200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兴平市赵村镇宋村一组92号,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任成刚,男,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兴平市赵村镇宋村一组村民,住址同上。系任圆圆父亲。身份证号码610481198104122214。被执行人张满红某某,女,1982年5月5日生,汉族,兴平市马嵬办马嵬村5组村民,住本村172号。身份证号码610481198205051822。本院在执行任圆圆某某与张满红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元,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平市人民法院(2009)兴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豫军代审判员 徐 林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百度搜索“”